英国圈地运动与中国圈地运动的比较
1005 王丹
20世纪末期,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中国各地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政令不断以相对低廉价格征地,把农民土地上赶走,剥夺农民耕地使用权,甚至农民住房;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租土地使用权于资本集团。这就是中国正在上演的圈地运动
近年来, GDP作为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考察指标之一 ,各级政府加速城市化建设,却导致地方财政空虚,而中国大量集体土地的存在,使用这些土地的农民并不拥有所有权,包括宅基地。在中国,农民占有大量的集体土地,村委会是最小的土地管理单位。 由于权势利润的刺激且政府又大力支持,如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的出台到现在国务院的拆迁条例,都促使中国圈地运动进一步恶化,这些都是中国圈地运动的原因。而我国广泛存在的腐败问题使现如今的农村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也大肆把原来属于农民个人使用权的土地征收起来交给少数的承包商使用使农民变成,这些都加剧了圈地运动的发生。
圈地运动    在当今中国城市化已是共识,从远期的目标看,没有人否认这一点,但到达城市化的路径却似乎有些模糊。英国圈地运动彻底扭转了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城市化成为社会结构主体。而
中国的土地开发却与英国的圈地运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英国的圈地过程有着详细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协议圈地运动、议会圈地运动和一般法令下的圈地运动三种圈地形式并存,保证圈地过程公正而有效地进行。英国的圈地运动和土地私有制的强化,奠定了英国长期经济增长的基础。中国无论是从目的,方式还是结果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首先对土地在发展经济,推进城市化中的定位并不明确;其次,在相关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制度和法律的保护,从而为制度化腐败和国家机会主义留有可乘之机;最后在结果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动荡和经济的阻碍后果严重。
    政治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我国目前用圈地热或圈地运动这样的概念表述耕地用途转移,并不是官方的正式界定,而是对历史上发生在英国及其它欧洲国家的圈地运动概念的借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两次圈地热,也有人称为两次圈地运动。第一次起于1992年前后,第二次起于2000年前后。经过这两次圈地热,我国的耕地面积已经不足19亿亩,严重地危及了我国的粮食安全。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土地,主要用于房地产等商业用途 ,而补偿大大低于实际价值,又常常与地方相伴生, 且在圈地运动 过程中常常采用暴力手段。这些都是中国圈地运动的消极特征。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坚决的措施予以制止,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之后采取了最严厉的耕地保护措施。但一些地方主要党政领导以加快
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为理由,依然对圈地运动抱着极高的热情。一般而论,在传统的农业国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一部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过程,是经济发展中必然发生的现象。既然耕地农转非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就应该从中分享到经济发展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圈地热中很多的利益却严重受损。因此,如何看待圈地,既是实践问题,也是个理论问题。如果把农民的土地当作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本积累源泉在理论上具有必然性,那么要想在实践中彻底纠正圈地热造成的问题是十分困难的,甚至这种纠正很可能成为权宜之计。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资本原始积累问题时,使用了大量的有关圈地运动的资料并进行了评论。马克思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是指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也就是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的历史过程。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圈地运动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具体形式。但必须指出,圈地运动把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绝不是指集中到工商业资本家手中,而是集中到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农业的农业资本家手中。在圈地运动史料和马克思的论述中,根本就不出一星半点在利益关系上工业剥夺农业和城市剥夺农村的意思。圈地运动确实是资本主义的起点,但它首先是农业中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起点,而不是积累工业资本的起点。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工业资本是由资本家剥
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积累起来的。在历史起点上,雇佣工人队伍是由在圈地运动中失去土地的农民组成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圈地运动造成了大量的"像鸟一样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圈地运动的历史意义在于建立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不仅是马克思的看法,也是西方学术界的一致认识。
    可以说,圈地运动消灭了欧洲的封建农奴制和小农经济,使农场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历史性变革。而我国的圈地热却没有使小农经济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如果说有改变,也是使农户的经营规模更加细小,它没有使农业获得发展,而是使农业更加落后。
    其次,与农业中建立资本主义现代农场制度相联系,圈地运动是将公地化为个人所有和个人经营的过程,用我国目前流行的经济改革术语表述,即是明确土地产权的过程,是为了避免经济学所讲的公地悲剧。在欧洲封建时代,大量的农村土地归村社公有或教会所有,很多土地虽然贵族拥有终极所有权,但使用上也同公地没有区别,农民是可以共同使用的。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农民对土地只用不养的滥用,降低了土地产出率,并恶化了环境,关于这一点,在马克思引用的圈地运动资料中有明确记载。圈地运动最本质的东西就是改革这种土地制度,把土地由公有变为私有或私人收回名义上归他所有但由农民使用的土地。按马克思的说法,圈地运动之后,土地变成了纯粹的商品。如果工商业资本家想取得农业用地为己所用,
必须按市场价格购买。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圈地热不但不是明确产权的过程,相反,它恰恰是由于产权模糊造成的公地悲剧。从产权上看,目前我国农村的耕地究竟归谁所有,土地的收益权、处置权究竟归谁?土地产权在国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户之间到底是怎样分配的,恐怕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不但耕地转化为国家公用基础设施不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就是转化为经营性工商业用地,也不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正因为如此,有职有权的县长、乡长、村长都可以批租土地,无职无权的农民可以在承包田上盖房子。从理论上说,如果农村土地产权归属明晰,就不会发生大规模乱批滥占耕地现象。但由于土地产权关系归属不明,宪法规定的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遭受了严重的利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