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旧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圈地运动伊丽莎白济贫法有具体的规定(马凤芝,1998:29)。
(A)每教区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
(C)有工作能力的贫民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供男女儿童习艺,教区也义务代为介绍工作,或配给原料与工具,强制生产。
(D)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贫所收容救济,强迫其在所工作。有家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居住。
(E)人民有救济其贫穷家人或亲属的义务,贫民不能由家人或亲戚处获得扶养时再由教区救助;且救助对象也限于在该区出生者或最近在该区住满三年者
(F)把贫民分三类:体力健全者须强迫入“感化所”(probation home)或“习艺所”(work house)工作;不能工作者包括患病者、老年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需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们,令其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失依儿童包括孤儿、弃婴等则设法领养或寄养。
伊丽莎白济贫法为英国奠定了政府主持社会救济(social relief)事业的方式。其中,教区须为所在地居民充实救济经费,为不能工作者及儿童准备粮食,为体力健全者准备工作。这些原则表明政府真正接受了对无力自供者的救济义务,成为后来各国社会救助的依据。而政府的参与、专人的负责、院外救济的实施等做法,亦已隐含了某些社会工作的观念与方法。
但是,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支出数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但是,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在砖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贫困的妇女以及满脸脏物到处乱爬的孩子,老年妇女躺在床上气喘吁吁无法动弹,或围坐在火炉旁大声咳着,老年男子弓着背忙着活计,苟延残喘。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可以说,这部新的法律不仅没有改善工人的生存状况,反而使他们陷入更加绝望的境地。
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卫生部主管的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失业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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