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
案例:
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
律一般规范,通常被规定于制定法。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则是确立请求权的个别规范,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之为请求权基础,源于私法自治。请求权的不同类型,表明了案件所适用的不同规范基础。请求权虽由当事人提出,但他并无义务显示其请求权性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只需要以“请求对方返还某物”或“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干”等方式提出即为已足。
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步骤和方法一般为:第一,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第二,确定请求权的
类型。第三,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对可以消灭或者抗辩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抗辩权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检索和分析。
第一步,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列举。本案是一个抚养费返还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依据王泽鉴老师的观点包括: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类似契约请求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但是又和契约有关,因此被称为类似契约请求权。其他请求权是指除上述请求权之外,还有遗失物拾得的费用、报酬请求权、邻地所有人之偿还损害赔偿请求权、越界建筑而生的请求权、共有人的请求权、基于亲属关系而生的请求权等。
第二步对本案请求权基础进行确定。而本案中高碧珍主张的是要求儿子与儿媳返还她对孙女杨丽文5年的抚养费(生活费)。首先,从案情介绍来看,95年3月杨政锡和向素英同意高碧珍带着他们的女儿杨丽文到贵阳居住,双方也多次往返于两地相互探望,期间杨丽文的生活费全由高碧珍支付。
其次,寻法律规范进行定性。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