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
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9月21日凌晨4时30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大客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县境内冲出路面,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提交了《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国家经贸委《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49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和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承包人兼售票员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天柱县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出站检查和准驾证发放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而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
  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 49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3月18日
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国经贸安全[2002]49号)
国务院:
  2001年9月21日凌晨4时30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大客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返回贵州省天柱县途中,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区)桂林市龙胜县境内时,冲出路面,坠入勒黄电站水库,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西区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两省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整个现场抢救和善后工作迅速、及时,社会秩序正常稳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
会、广西区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对这起事故直接原因调查的基础上,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又派出工作组赴贵州省就事故相关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驾驶员谭光和过度疲劳驾驶和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承包人兼售票员欧阳章贤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天柱县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出站检查和准驾证的发放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建议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欧阳章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员谭光和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石清平等20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及党纪处分,并责成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写出检查,同时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意见。
  经商有关部门,我委同意“9·21”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的上述意见。
  根据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将“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
  妥否,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2月4日
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报告
  2001年9月21日凌晨4时30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大客车从广东返回贵州途中,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区)桂林市龙胜县境内时,冲出路面,坠入勒黄电站水库,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西区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广西区、桂林市、龙胜县人民政府在事故抢救和善后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特别是由于当地政府和渔民们的及时抢救,有14名乘客幸免于难。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以及三穗县和天柱县人民政府也及时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做好事故相关处理工作。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整个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迅速、及时,社会秩序正常稳定。
  遵照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闪淳昌,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王金彪等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指导善后工作,并成立了以闪淳昌同志为组长、王金彪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广西自治区和贵州省有关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领导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对这起事故直接原因调查的基础上,又派工作组到贵州省就事故相关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已于12月28日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肇事车号为贵H·04018,车型为双层卧铺大客车,1997年2月21日生产出厂,车属单位为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由贵州省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负责管理,承包人为欧阳章贤。2001年3月19日,车辆承包人以该车替换的贵H·01629号客车(因等级不够而不能担任东莞线运行),承担贵州天柱至广东东莞线路的客运经营,因此该车长期驻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集体承包)。2001年
杨政
9月13日,肇事车承包人兼售票员欧阳章贤(持过期B类驾驶证)与其聘用的驾驶员谭光和(持A类驾驶证)轮流驾驶肇事车,由贵州省天柱县开往广东省东莞市。9月20日下午14时,又从东莞市新兴车站出发,途经广西,返回天柱县。该车核载43人(含驾驶员和售票员2人),实载50人。9月21日4时30分,肇事车行至广西桂林龙胜县境内国道321线721km十540m处,车辆冲出路面,坠人14m深的勒黄电站水库,车上50人全部落水,其中36人死亡(含驾驶员谭光和),2人轻伤,客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经广西自治区龙胜县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肇事车辆和有关物证进行检验鉴定,认定:驾驶员谭光和过度疲劳驾驶和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包人兼售票员欧阳章贤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欧阳章贤指使驾驶员违章超载,并驾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安全门内侧手柄用钢丝栓绑并安装铺位),加剧了事故的危害后果。
  (二)事故相关原因
  领导小组根据事发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定,并对事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经过综合分析认为,这起事故的相关原因是:
  1.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在车辆承包人以贵H·04018号车替换因等级不够而不能担任东莞线运行的贵H·01629号车时,在车辆及车辆承包人、驾驶员更换过程中,没有按照《贵州省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该车辆经营合同和驾驶员安全生产合同的变更手续,致使肇事车长期在外,处于失控运行状态。
  2.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跨省长途客车是否配备2名以上合格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出站登记检查,管理混乱,致使肇事车多次在只有一名合格驾驶员的情况下出站,进行跨省长途营运。
  3.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对其下属两个分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长期疏于监督管理,对肇事车贵H·04018号车替换等级不够的贵H·01629号车时,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车辆登记手续,一直未下达贵H·04018号车的建制通知书,致使对该车管理失控。同时,贵H·01629号车一直未上交,仍继续进行跨省长途营运。
  4.天柱县运管所对驻站员工作长期不重视,管理不力,致使肇事车从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出站时,派驻两站的4名驻站员全部被抽调,驻站员空岗,站内无人对该车和驾驶员进行监督检查。
  5.天柱县交警大队在办理肇事车驾驶员准驾证时,违反贵州省机动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另一名驾驶员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签订了驾驶员与交警大队的安全责任书,并为其办理了驾驶员的准驾证,给肇事车承包人拿着那名驾驶员的准驾证多次违规驾驶大客车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以上事实,领导小组认定,“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谭光和,肇事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本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欧阳章贤,承包人兼售票员。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同时自己无证驾驶;并指使驾驶员违章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桓,中共党员,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工会主席,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办理贵H·04018号车替换手续的过程中,未与该车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及履行其管理职责,使该车长期处于失控运行状态。事发后又伪造合同书,干扰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程序罢免其工会主席职务。
  (4)潘贤亮,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副经理,负责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对长期运营在天柱县汽车站的车辆,特别是肇事车辆,只注重收费,忽视管理,在办理贵H·04018号车替换手续的过程中,未与该车承包人办理经营合同手续,事发后又伪造合同,干扰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