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在刑亊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下面本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吧。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设置了多元的证明标准。多年来,我国的诉讼制度采用的是客观真实模式下一元制的证明标准,即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早在2002年,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民事诉讼确立了新的证明标准,但与人性命攸关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建构上不但落后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也没能建立了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现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
  关键词:证明标准 证明模式 重构 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刑事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条主线。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活动均需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在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蕴含着丰富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采用的是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虽然两者在措辞上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其实是同一证明标准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国所采用的是客观真实模式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越来越显示它的不合理性,越来越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借鉴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来探视我国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意义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
明自己的主张或对案件实施的认定所达到的标准和程度。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履行了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它的主张就将不会成立。通说认为证明标准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阶段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2)证明标准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可移转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假。
  二、证明标准的中外差异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在美国证据法则或理论中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由于理论的限制,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即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必需,也是诉讼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第四等是优势证据,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及拘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对公民逮捕的执行。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1)。可见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要求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出合理怀疑。美国学者布莱克对排除合理怀疑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他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
定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达到的确定性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明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致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综上可见,我们可得知排除合理的怀疑,是诉诸内心的道德化的高度确信,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agev.Louisiana498U.S.39,41(1990)案中裁决一项对陪审团的指示过分强调了允许作无罪裁决的怀疑程序,该指示只允许在严重地不确定或现实的实质性怀疑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而且把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道德上能够确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