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卷第4期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12月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INSTITUTE Vol.30No.4
Deo.2020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
尹琳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所扮演的角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基于间接证据的刑事诉讼也正在变得越来越广泛。为了促进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范围的拓展,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与分析。首先对间接证据的基本定义进行了介绍,从中立性与条件性两方面分析了间接证据的特征,其次从作为定案补充依据、辅助发现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三个方面阐述了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价值。最后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应遵循一致性、连续性与多要素三大基本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规则;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890(2020)04-0033-03
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直接证据往往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本性依据,这种司法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但在信息时代,犯罪在技术方面也得以进一步提升,违法犯罪的隐蔽化与虚拟化特征愈发明显,所产生的直接证据数量逐步降低,甚至在许多案件中只存在间接证据。在这样的背景下,若继续沿用传统的基于直接证据为核心的司法模式不利于案件事实的界定,因此,必须要转变传统思维,尝试通过间接证据的有效应用来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但间接证据与案情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基于间接证据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必须要正确把握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为了进一步提升间接证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率,本文对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一、间接证据的定义与特征
(一)间接证据的基本定义
间接证据是一个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均属于证据,但是二者对案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效力则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为证据与主要案情之间是否具备独立的证明关系,能够直接证明案情的被称之为直接证据,具体而言是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具有争议关系的证据,例如被害人、目睹人与知情人关于案情事实所做出的陈述[1]&而间接证据则是不能直接证明案情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正确证明案情,因此,间接证据往往又被称为旁证,在刑事诉讼中凡事与案情相关的证据大多都为间接证据&
(二)间接证据的中立性
由于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或证伪,因此,间接证据本身必须要具有完全的中立性,能够被应用于多种不同结果的证明。一方面,由于间接证据并不能完全独立证明案件的全部过程,而只能证明案情中的某一环节,例如犯罪时间、地点等内容。因此,利用间接证据证明具体案情必须要将证据与具体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才能取得对应的结果。另一方面,间接证据的中立性还必须要体现在不同的证明条件下所得到结果的差异性&例如,甲发现乙从案发现场跑了出来,并迅速离开了案发现场,对于甲的证言进行推测则可以得到四种完全不同的结果:(1)乙完全与该案件没有任何关联,只是碰巧路过此地;(2)乙并非犯罪嫌人,发现情因为、人报警而迅速跑出来;(3)乙确实就是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在作案之后迅速逃离了案发现场[2];(4)乙并非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乙决定追随犯
收稿日期:2020-10-10
作者简介:尹琳(1979-),女,山东临清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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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琳: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
罪嫌疑人,而甲则只看到了乙。由此可见,以上四种描述只能与其他事实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情的真实情况。如果其他证人证明了乙身上存在凶器等则倾向于证明乙是犯罪嫌疑人,而到了乙拨打报警电话等证据则倾向于证明乙并非是犯罪嫌疑人⑶&
(三)间接证据的条件性
所谓条件性是指间接证据对案情事实的认定必须要从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入手,这就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对间接证据的搜集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不仅要获得具有价值的证据,同时还需要注意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相对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对条件性的要求过高,在具体使用过程当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明确界定辩护证据与控诉证据之间的区别,切记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要善于到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应围绕着案情逻辑寻间接证据,并形成封闭的证据链&
二、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价值分析
尽管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案情,同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不具备与直接证据等价的证明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价值低于直接证据,甚至在一些刑事诉讼中完整的间接证据链能作为审批的关键证据&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之中&
(一)当无法到直接证据时,完整的间接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当今时代刑事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不能以直接证据作为定案根本依据,但单个的间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之下则可以围绕案情明确间证的种别,成完整的证据链,一旦通过证据链条能够得出详细的案情则可以以间接证据链作为定案依据&所谓证据链是指在该证据体系当中案情的所有环节均被有效的间接证据证得&由此可见,相对于直接证据的定案过程,基于间接证据链的定案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同时也更为严谨,虽然从理论上来看基于间接证据的定案精准性要低于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体系在定案中的应用也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对案情进行多角度的审视与复盘,从而提升了司法公正性&但完全依赖于间接证据的定案行为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案情的所有环节均能被两组以上的间接证据证明,确保整个案情能够真正被查证属实⑷;(2)所有的证据在客观上均应与案情存在联系;(3)间接证据体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4)证据体系的结果具有唯一性,要确保证据链得出可靠的正确结果&尽管基于间接证据的刑事定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相对较少,但也并非没有先例,例如,早在八十年代初期的李本东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整个作案过程并没有人证,同时案情也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到、杀人两项重罪,且案发现场也并非尸体发现现场&但最终公安机关通过对车辙、血液的鉴定得到了30多份间接证据,并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5+&
(二)间接证据是到直接证据的重要基础
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能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在具体犯罪过程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较为隐蔽的手段实施犯罪,甚至在一些案件当中会企图伪造犯罪现场来企图逃避罪责,这就导致在刑侦过程当中难以发现直接证据&因此,在大多数刑事案件当中往往都是从间接证据入手来寻直接证据&例如在某工厂盗窃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并未到能人的,但查过程中发现了三条间接证据:(1)有人在案发当天利用拖拉机将一批橡胶制品拉到火车站;(2)在火车站的货运站有人托运了一批与被盗橡胶制品一样的物品
*6+;(3)在该地区只有这一家企业能够生产这样的橡胶制品&这三条间接证据在逻辑存着的性,明的人员极有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这三条证据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经审讯之后犯罪嫌疑人最终交代了其违法犯罪行为&
(三)间接证据是印证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
尽管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情的真实情况,但在具体定案过程当中还需要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证, 这由刑讼
人为了降低自身罪责往往也并不会主动交代更多细节,甚至会刻意隐瞒除证明对象外的一切信息&另外,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大多是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存在,这种直接证据形态的稳定性相对较差,还必须要经过专家鉴定人员的鉴定才能被定性为证据,并应用于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实际上大多数专家
鉴定人员对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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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的鉴定大多是基于间接证据来展开的,即围绕案情寻间接证据作为佐证材料[7]&
三、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原则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条件下,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间接证据本身的局限性,必须遵循特定的适用原则,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
所谓的一致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所有间接证据必须要是结论一致的,彼此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等情况,具体而言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之中:(1)时间上的一致性&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时间顺序是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内容,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之下,法官、控方律师必然会对间接证据的时间一致性提出重点关注,所有间接证据在时间上必须要保持一致性才能具备间接证据的基本属性&(2)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一致性&既刑事诉讼所关注的焦点与间接证据的内容之间是一致的&例如,
在盗窃案件中的间接证据应包含脏污赃款、销赃方式、现场遗留痕迹等方面的内容,在故意杀人案中则应包含血迹%指纹等生物学证据&(3)证据的协调一致性&既在司法实践中所使用到的所有间接证据都只指向同一个事实,而不能由同一间接证据体系得到不同的案情内容&
(二)连续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体系的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当中:(1)连续对案情进行证伪的过程,既间接证据的搜集过程能够确保案情的真实情况能够越来越清晰,而不是逐步掩盖住案情真相&(2)间接证据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既间接证据既要全面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也需要是在具体案情方面遵循合理的逻辑规律&例如,在某一奸杀案件当中,因有证人证明甲在被害人遇害前大约半个小时与其在一起,公安机关凭借这一间接证据认定甲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突击审讯,但甲反复强调自己并非犯罪嫌疑人&在后续的调查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再次发现了三条与甲相关的间接证据:(1)甲曾经做过输精管结扎手术,与死者阴道内发现精子这一情况不符;(2)甲的指纹与案发现场所发现的半枚残缺指纹不相符[8];(3)有证人证明甲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最终在这这三条间接证据的证明之下公安机关释放了甲&
(三)多要素原则
从上文的阐述中可以发现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而必须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对案情进行论证,这
也就意味着在缺少直接证据的前提下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要尽可能的充足才能满足使用需求&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公诉人往往会提供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的种类与数量往往会对法官的态度产生直接影响,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条件之下,大多数法官会将间接证据种类作为庭审的主要依据,也会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产生深远影响,而辩方则经常会以间接证据的种类不齐提出抗议,认为案情存在事实不清等问题,从而降低辩方当事人的罪责&因此,间接证据链不仅要符合基本的逻辑,同时还需要从多角度入手进行补充论证,确保案情能够更充分的论证清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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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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