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证据是当今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融合的产物,科技的进步使得电子证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现在电子证据已经开始在司法领域崭露头角,很多重要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运用电子证据来证明。取证是司法证明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取证是否能顺利进展直接决定着证据收集的完整与否。因此,把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研究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探究,不仅可以为电子证据立法提供依据,而且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定位;证据取证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界定
作为一种由现代电子技术引发的新形式证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有人倾向于狭义说,主张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或者数字证据;[1]另有人则赞同广义说,认为电子证据同计算机证据是交叉关系,电子证据同数字证据是包容与被包容关系。
[2]笔者认为,从电子证据与信息技术关系的角度来看,对电子证据宜采取广义的界定。广义观应当成为研讨电子证据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可以将电子证据定义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同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性与不足。
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传统书证的载体往往是纸张、布帛以及其他可书写物质,而电子证据则往往以芯片、磁带、硬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为载体。这一特点使得电子证据可以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可综合反映文本、图形、动画等多种信息,能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
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比起传统证据的传递方式效率的低下,电子证据可以在虚拟空间里瞬间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这一特点要求在
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保存相应的硬件软件,以保全此证据的运行环境。
二、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现状
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法律对电子证据作出全面规定,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诉讼法或电子商务法中。其中涉及到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定有:(1)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法用1个条文原则性的阐述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察与电子数据鉴定的问题;用4个条文重点阐述了对、电报、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如何扣押与保管问题;另用2个条文提到了电子数据鉴定的问题。具体包括3个部分:第一部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规则。第二部分扣押、电报的程序规则。第三部分电子数据鉴定的范围规则。这些取证规则涉及审批、通知扣押、解除扣押以及保管的方法方面,但却局限于勘查、扣押、鉴定等三种有限的手段,且过于原则。(2)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193条对电子证据的扣押程序及扣押期限做了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提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件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
证取证也作了规定: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处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囊括于收集视听资料的方法之中。具体方式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搜查、扣押;勘验检查中提取;侦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直接制作;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这些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的法律规定少,太分散,形不成体系,再加上我国现有的对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定在性质上类似于大陆法系,多规定的是电子证据提取、扣押等具体措施,缺乏取证的规则性构建,无法应对诉讼实践中复杂的电子证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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