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
证据法复重点
一、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它的产生原因与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和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有关。其基本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自白、证人证言和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在于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和等级性彩,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同时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虽然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但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束缚了法官的理性,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二、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
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其内容包括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历史上取得进步的证据制度,但同时也存在内在的局限性。首先,该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其次,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据以做出裁判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关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等。
真实发现原则要求审判员以事实为依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证据的基本特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证据的可采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证据能力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且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5、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价值大小,包括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是基本条件,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7、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特权规则。
五、证据种类
一)物证与书证
1、物证是指通过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但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对案件证明的能
动性不够。
3、在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品、被侵害的客体物、犯罪产生的物品和痕迹、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伪造的物品或痕迹、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以及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