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
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2、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13、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14、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16、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7、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18、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19、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2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2、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的人。
23、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5、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26、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27、检查笔录,又称人身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28、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c# m8 P4 k1 x1 ^5 m- G# ?- |6 ~' T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9、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0、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证案件事实的活动。
31、证明对象也就是在证明的客体,即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32、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3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3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35、取保候审,又称保释,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6、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37、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l+ w: ~# {- P* A1 {
逮捕是指公检法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生产的强制措施。
38、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9、举证责任是指行使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40、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1、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42、立案是指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43、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44、侦察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时间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时间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察活动;
45、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
46、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因此犯罪或者最终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47、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下同)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48、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是指公检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49、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5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51、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爱猫扑.爱生活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52、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5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54、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55、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56、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57、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