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在⽣活中,我们常会听到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针对不同的案件,我国的法律是有不同的诉讼法的,即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都表现在什么⽅⾯呢?相信很多⼈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为⼤家解惑答疑,欢迎⼤家阅读!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先,诉讼的⽬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其次,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当事⼈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诉案件有⾃诉⼈提起诉讼外,均有⼈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再次,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罪轻或⽆罪的材料为⾃⼰辩护。最后,适⽤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项基本原则,在⾃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民法院均可以进⾏调解;
(2)对离婚案件,⼈民法院必须⾸先进⾏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诉案件,可以进⾏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诉案件,不适⽤调解。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的确定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民法院管辖。
审判组织的⼈数
1、民事诉讼中:⼈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数是三⼈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审案件,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组成,⾼级⼈民法院、最⾼⼈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七⼈组成;对于第⼆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五⼈组成。
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员等⾮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员、鉴定⼈等⾮审判⼈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3、⾏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案以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民法院应当⾃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决定是否⽴案;并应当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民法院应当将⼈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迟在开庭10⽇以前送达被告⼈;
(2)⾃诉案件:⼈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或⼝头告诉第2⽇起15⽇、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件没有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愿申请撤诉的,⼈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诉案件:在宣判前,⾃诉⼈出于⾃愿撤诉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撤诉或者⼈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以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民法院裁定准许⼈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撤诉的以外,⾃诉⼈撤诉后,就同⼀事实⼜告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
(2)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个⽉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被羁押的⾃诉案件:审理期限⾄迟不得超过1个半⽉,有法定情形之⼀的,经⾼级⼈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
(2)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未被羁押的⾃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
(3)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
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内向当事⼈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
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
(2)对第⼀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
(3)法律规定当事⼈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
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
(2)对第⼀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利益的,第⼆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审⼈民法院应当就第⼀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全⾯审查,不受
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在第⼆审⽴案之⽇起3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在第⼆审⽴案之⽇起30⽇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内审结,⾄迟不得超过1个半⽉,有法定情形之⼀的,经⾼级⼈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
(2)最⾼⼈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民法院决定。
⼆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审⼈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审⼈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原裁判的执⾏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2)⼈民法院认为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案后裁定中⽌原判决的执⾏。
2、刑事诉讼中:⼈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原判决、裁定的执⾏。
拘传的适⽤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法定代理⼈;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被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时。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1)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与外延的区别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材料。⽽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进⾏了完善,将其概念修改为“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相⽐⽽⾔,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更具有科学性。从外延上看,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数据、证⼈证⾔、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进⾏了调整,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数据。通过⽐较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活动之中,导致⼆者内涵和外延具有很⼤的不同。
(2)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要求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对⼀般民事案件实⾏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当事⼈提供的证据进⾏权衡后采信占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同样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度盖然性作出判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对⾃⼰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我国《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3条规定了“⾼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当事⼈对同⼀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的依据否定对⽅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当事⼈对同⼀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法否定对⽅证据情况下,⼀⽅当事⼈的证明⼒较⼤的证据⽀持的事实具有⾼度盖然性,⼈民法院应当依据这⼀证据作出判决。相⽐较⽽⾔,刑事案件有着⽐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其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刑
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与民事审判⽐较,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法上确⽴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出现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产⽣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刑事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
(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中,体现在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等⽅⾯也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对⾃⼰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本规定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有
罪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即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承担。其原因⼀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原则的重要内容之⼀就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承担。控诉⽅指控被告⼈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控诉⽅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羁押的被告⼈就要⽆罪释放。⼆是被告⼈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提出的,⽽是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承担证明⾃⼰⽆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因此,被告⼈⽆罪⽆需⾃⼰证明。
通过上⽂内容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主要是诉讼的⽬的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政机关)负责举证、适⽤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店铺进⾏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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