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规则
作者:张金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
        摘要在案件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常常遇有犯罪嫌疑人翻供、不供,证人翻证或不如实作证,以及相互串供等特殊情形。这往往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能否处理好这类案件,不仅是对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检验,而且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强化对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疑难刑事案件 证据 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69-01
       
        所谓疑难刑事案件证据,是指刑事案件证据中存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不供,证人翻证或不如实作证,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以及与证人之间相互串供等特殊情形的证据。办理这类案件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增加了准确定案的难度。那么,如何办理此类案件呢?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试就常见的几种疑难形案件证据的审查作一分析,以期指导办案实践。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证据的审查
        所谓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了其全部或部分的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一个特殊诉讼主体,一方面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案情最为清楚,另一方面他与案件的结局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极易导致其口供的复杂性,即表现为口供有真有假,真假掺杂。要解决翻供的问题,应该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从侦查的源头就切断其翻供的后路。作为侦查人员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讯问,制定详细周密的讯问提纲,切忌刑讯逼供,诱供,讯问时口供要详实具体,不要笼统简单,不留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空隙。从侦查的源头上就切断其翻供的后路,但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合理的辩解也应收集。二是对于翻供、不供的案件证据,要严审细究,判别真伪。从其翻供或不供的主客观原因判别真伪,是否抗拒审讯、有意翻供,是否是侥幸心理、蒙混过关,是否是外界压力,悲观绝望等;从其原供是否属实判别真伪,如果经查实的原供述是真实的,而犯罪嫌疑人推翻的是真实的供述,则其翻供必然是虚伪的;从审查其翻供内容的本身判别真伪,是全部或部分翻供,还是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翻供内容的本身是否自然、合情合理。
        二、串供证据的审查
        所谓串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相互串通或者约定的基础上所作的同样内容的虚伪的陈述。串供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不真实的陈述,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因此,串供从某种意义上讲,比犯罪嫌疑人翻供还要复杂,因为这不仅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主体本身,而且还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所以,对于串供的案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审查。
        第一,从串供的原因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串供的原因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在作案前或作案后蓄意串通订立作案同盟。从而来对抗审讯,达到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与犯罪嫌疑人相互约定,在侦查审讯时作同一口供的虑假陈述,以使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罪责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由于羁押场所监管不严引起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或者与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串供。在分析上述串供原因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要理顺关系,出症结,步步为营,层层逼进,各个击破,砸碎其串供的阴谋。
        第二,从串供的角度进行判断。具体地说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从共同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及与证人之间的关系来审查串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与证人的串供总是基于一定的关系。办案人员应查明证人与嫌疑人之间是否有案情关系,是否是相互包庇、是否为贪图私利、是否受威胁恫吓等。如有则说明必然是串供。二是从陈述内容的比对分析来审查串供。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的串供陈述,其内容虽然存在表面上的一致性,但由于这种陈述毕竟是虚伪的陈述,其内容本身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因此,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陈述内容本身的比对分析,来发现其实质上的矛盾,从而确认这样的陈述是串供陈述。三是通过审讯的方法来审查串供。司法实践中正确有效的审讯方法不仅能够发现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共同犯罪案件嫌疑人之间的串供陈,而且还可以获得证人或嫌疑人客观真实的陈述。讯()问过程中,可采用亲情感化法、钝化矛盾、细节询问法、驳证反证法等,冲破其思想防线,揭露其串供的实质,还其本来的面目。
        三、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某一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相持不下,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现象。这类案件证据通常体现
在、受贿等单项性案件中,往往成为困扰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一大难题。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认真分析和细查被害人或者证人提供证据的动机。动机不纯,其言必假。影响被害人,证人提供证据的动机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被害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第二个是被害人、证人的思想品质。如果被害人、证人与嫌疑人相识或关系正常,则其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据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被害人、证人与嫌疑人有矛盾或冤仇,则容易夸大事实真相,以期加重嫌疑人的罪责,甚至还会作虚假的陈述。
        二是认真分析和细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是以其叙述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的。因此,分析其内容对于作出正确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深究细查内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陈述是否稳定;是否符合逻辑规律。只有合理地排除了上述所有矛盾的控诉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认真分析和细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案内证据是否相互吻合。对于嫌疑人的辩解不可轻信,但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斥之为抵赖狡辩。一方面要运用甄别的方法去分析嫌疑人的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另一方面要采用比对的方法,即将嫌疑人前后多次口供联系起来考察是否
稳定。只有当案中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并与其他间接证据彼此协调,相互一致时,才能达到定案证据的要求,总而言之,运用一对一证据定案必须严审细查,慎之又慎,切莫回避矛盾,草率从事,否则将会导致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