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考试重点
1. 是以物品或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对于言词证据,需要注意其自愿性和真实性,收集一般以口头询问或者提问的方式进行;对于实物证据,需要注意收集程序的规范性,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客观性和可靠性。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从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2. 证据的种类:A: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
3.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A: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B: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无疑是
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C: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4.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A: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B: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C: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D:封建等级特权盛行E: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绝对依据
5. 司法证明的特征:A: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要区别B: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C: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D:相对性:司法证明之证明标准必然多元化
6. 司法认知的内容: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人范围内,为大家所普遍了解的确实情况。2、自然科学定律,是指经过科学研究证明的、为自然科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和原则。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经过内部审查程序,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性。4、生效的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其具有确认的法定效力,
对其认定的事实,除非出现新的证据和理由,法院应该采取司法认知,予以直接确认5、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其具有约束力,对此,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手段予以确认,而不需要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6、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对于一些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证明方法。
7.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意味着诉讼活动中存在多种证明标准。案件性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证明标准有所不同。1不同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差异2不同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差异3不同阶段中证明标准的差异4不用证明主体的证明标准差异5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的差异
8.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 1、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对于证据能力的认证,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对于关联性的认证,由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进行考察;对于合法性的认证,主要依据是其是否符合合法规定或影响诉讼公正。2、证明力的认证规则 证明力的认证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可以参考的规则包括:1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证2经过公正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公正的证据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4书证、物证原件或与原件、原物
核对无误的书证、物证副本,可以认定其证明力5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以认定其证明力6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提供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据7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无法否定对方时,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得以确认8依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确认。
9. 举证责任的分配 1、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承担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通常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承担着是控诉人或者自诉人。对于公诉案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由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自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理论,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刑事公诉案件中,原则上被告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上述规定的实质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时,既可以主动证明,也可以不予证明。只要行政机关没有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时,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承担 A:证明责任分配
的一般原则。凡是主张权利关系发生、变更、消失和妨碍的,就其要件事实承举证证明责任。B: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对于一些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特殊规则。主要包括: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此类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管理者、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此类诉讼要求被告证明:要么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要么产品犹如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要么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此类诉讼要求被指控的人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所导致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这些不能举证证明的人就被推定为有共同过失,并承担连带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0. 证据证明规则的几次例外。A: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1、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例外2、被害人的品格证据的例外3、证人品格证据的例外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1、稀释
的例外: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从而稀释了证据的违法性,该证据可以被采纳。2、“必然发现”的例外:控诉方以有力的证据,非法取得的一项证据最终或者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该项证据便可采用3、“独立来源”的例外:警察最初通过非法搜查发现了某一证据,但并没有立即将其扣押,而是随后通过与原先的非法行为毫无关联的活动,最终以合法的方式获取了该证据,此情况下的证据可以采用4、善意的例外:警察搜查时以“客观合理的、可信的”搜查证作为依据,其行为出于善意,尽管最终发现搜查不合法,该证据仍可采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C:传闻规则的例外:1、例外的适用条件:a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综合考虑该传闻证据的各相关情况,可以相信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不具有通常情况下传闻证据的不真实之危险性,即使未经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也不会对当事人利益构成危害b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因而不得以适用传闻证据。2、关于例外的具体规定。a是陈述者能否出庭作证不具有实质意义,也就是原陈述者“不必”出庭作证。b是原陈述者“不能”出庭作证。D:意见规则的例外:1有关普通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不作为意见证据予以排除。2有关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在司法实践中,英美传统法庭关心的是事实上的专家,而不在乎其专业知识是如何得来的。E最佳
证据规则的例外:1、原件遗失或毁坏(提供者出于不良动机遗失和毁损的除外)2、原件无法获得,不能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原件(如公共记录)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4、文件、录音、照片与案件中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没有密切关系
1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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