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
(⼀)书证。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证据采信标准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采信的规则
1、品格证据规则
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证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品⾏。通常情况下,证⼈、被告⼈、被害⼈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使⽤。对于某些特殊的品格证据可以允许使⽤,当品格问题是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时,例如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以被害⼈的⼈格或名誉受诽谤为要件,证据调查范围必然会涉及被害⼈的品格。
2、⾮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的⼀种,取证⼿段违法导致⾮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法证据的范围可以界定为⾮法⾔词证据和⾮法实物证据。
3、内⼼确信规则
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必须享有⼀定的⾃由裁量权,即所谓的“⾃由⼼证”。然⽽,法官并没有绝对的、毫⽆约束的⾃由,它受三⽅⾯的限制:
⼀是逻辑法则。同⼀⼈对同⼀件事实判断出现了⽭盾的说法,⼀会说有罪⼀会说⽆罪,相互⽭盾,从逻辑上看不可能同时成⽴,需要运⽤逻辑上的排中率和⽭盾率来判断;
⼆是经验法则。⼀位资深的法官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对⼀件物证、书证的嗅觉是很灵敏的;
三是公序良俗。法官采信证据还要符合⼀般的法律价值观,符合社会普通⼤众的普遍认知。⽐如疑罪从⽆的价值判断。
4、证明⼒优先原则
法官在对证明同⼀案件事实但相互⽭盾的证据进⾏审查认定时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也⽆法肯定其中任何⼀个是虚假的,那就要按照证明⼒⼤⼩的⽐较,确定优先采信哪个证据,包括以下内容:原⽣证据的证明⼒⼤于派⽣证据的证明⼒;直接证据的证明⼒⼤于间接证据的证明⼒;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按照有关程序保存在国家机关中的书证⼤于其他书证的证明⼒;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明⼒⼤于其他物证、书证;与案件当事⼈没有利害关系的证⼈证⾔的证明⼒⼤于有利害关系的证⼈证⾔的证明⼒。
5、补强证据规则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种类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不⾜,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还有其他证据佐证。下列证据也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
(1)未成⼈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适应的证⾔;
(2)与⼀⽅当事⼈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
(3)⽆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法确认其原始性的视听资料;
(5)间接证据。
对于你提出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问题,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了当事⼈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证⾔等的,这些证据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才可以进⾏确认是否采纳。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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