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维修办法
1、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各用车单位按照车辆的实际情况和车辆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等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一个单位选择一个维修企业)。有关维修合同经政府采购中心鉴定后报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2、定点维修内容及费用标准:维修内容指除汽车大修和事故车辆以外的维修和保养、轮胎更换【更换轮胎须根据轮胎使用情况(行驶五万公里必须更换一套轮胎),由车主单位主管领导、专职驾驶员和定点维修企业有关人员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实施】、汽车打腊等。定点维修实行总额包干,包干标准不超过2011年汽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详见附件)规定的价格。
3、资金结算:
有以下二种结算方式供用户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一个单位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结算方式。
(1)总额包干方式:包干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参照价,包干金额由用车单位根据车辆情况与定点
维修企业商定后确定,维修费用每季结算一次,维修费用结算额按包干总额的序时比例计算。用车单位按季填列汽车定点维修情况测评表。
(2)按实结算方式:维修费用每季结算一次,由定点维修企业将发票及维修清单(维修单必须有驾驶员、车管人员和单位纪检人员签字),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全年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汽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规定的价格。
汽车保养费用4、车辆外出长途行驶前,应到定点维修企业做例行检查保养,车辆在外地因故障修理的,用车单位驾驶员须及时与定点维修企业联系,由该车定点维修企业决定派员前往修理还是请就近汽修厂修理,修理费用由定点维修企业在包干总额内承担,其中道路清障费、、用户单位的住宿费等由车主单位支付。如遇特殊车型因该车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检修的,则维修企业应及时与用户单位联系并解决,对需到有关特约维修企业维修,事先须有用户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与定点维修企业在包干总额内承担,其它费用由用户单位支付。
5、公务用车大修操作规程:汽车大修项目【发动机(含正时系统的深度维护)、底盘、车身、前悬、后桥、变速器(含自动变速器定期深度维护)、转向系统、空调系统、ABS制动控制系统】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大修项目,由用户单位按年初预算计划(落实资金)报财
政监管部门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需大修的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达到大修标准的,由年初对应车辆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用户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大修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编制好大修费用清单(更换的配件、工时等相关费用),拟定大修预算价格,由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履行大修手续。5000元以内的汽车大修项目由用户按规定组织采购。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将办结的大修项目的相关材料(合同、验收单、费用清单)送达采购中心。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采购中心组织纪检、财政、物价、保险、交通以及采购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根据车辆大修合同和采购单位的验收单,以及用户单位对大修车辆的意见反馈单进行集中审核,明确最终结算价格(必须不得超过合同拟定的价格)并向用户单位及定点维修企业出具大修价格核定通知书。
定点维修企业根据审核的结果开具发票连同大修合同、验收单送达财政监管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6、事故车辆的维修由用户单位与保险公司商定。
7、公务车装潢:必须由用户单位向县财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资金落实)后,如装潢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上(含)的项目由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按规定进行比质比价后确定装潢单位。
8、维修验收要求:维修或装潢结束必须由用户单位组织接车驾驶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纪检人员等第三方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应在维修竣工单上签字,并盖章。
9、车辆管理要求:用户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应对所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单位车管人员应掌握好本单位车辆的质量技术状况,对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有关费用。
10、台账、报表制度: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台账、报表制度,每月25日前将汽车维修报表送财政监督部门。
11、采购监督:财政监管部门及采购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维修及大修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分包转包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将取消该企业定点维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