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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 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8号)
四不伤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
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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