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现场安全生产规定
一、码头安全要求重要术语
1.1 三必须
(1)现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
(2)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2 严禁
(1)严禁作业前四小时内和作业期间饮酒;
(2)严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或擅自动火;
(4)严禁在码头护轮坎和系缆桩上站立或坐卧;
5)严禁超装卸机械、工属具负荷作业;
(6)严禁在起重机巴杆底下、货码下和货码吊运路线上停留或作业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机械安全作业警示区;
(8)严禁超员搭乘装卸机械;
9)严禁在船舱、仓内、车卡里、车卡底、廊道下、货堆上和货堆脚旁睡觉。
1.3 四不伤害
(1)不伤害自己;
(2)不伤害他人;
(3)不被他人伤害;
(4)保障他人不被伤害;
1.4 三违
(1)违规作业;
(2)违章指挥;
(3)违反劳动纪律;
1.5 十二大伤害
(1)火灾;
(2)爆炸;
(3)起重伤害;
(4)机械伤害;
四不伤害(5)落物打击;
(6)高空坠落;
(7)货物夹压;
(8)触电伤害;
(9)淹溺伤害;
(10)缺氧窒息;
(11)高温中暑;
12)粉尘伤害;
二、国家政策及方针
2.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2 我国的消防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3 国家的重要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安全生产重要概念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事故及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四、事故的分类
事故分类可为企业寻事故发生规律和采取事故预防措施提供重要信息。根据事故起因及后果可将事故分为六大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损事故、货运质量事故、其它事故。
根据事故责任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蓄意破坏事故:
1) 责任事故:即非无法抗拒、无法预料的事故,而是由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或未知领域因素所引起不可抗拒或生产者无法避免的事故;
3) 蓄意破坏事故:是指为了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而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