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婚内的案例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被告人王卫明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卫明来到原住所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被害人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199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诉[19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犯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裁判要旨]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1999)青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
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本案存在重大争议: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丈夫妻子的,是否构成罪?我们对此持肯定答案。
一、我国对婚内的定性争议。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子,丈夫是否构成罪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看法不一。
全盘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罪的以外,丈夫妻子的不够成罪。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在
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此外,还有人从语义学的角度否认婚内的存在。该说认为,构成罪必须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正当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检察部门似乎也赞同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多起重大恶性婚内案件,检察部门都未予处理。
一向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赵薇离了婚是真的吗全盘肯定说则认为:丈夫妻子的构成罪。其理由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
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罪论处。”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
折衷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拆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子不构成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的。
审判部门似乎赞同并谨慎地采纳了拆衷说。1989年8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以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这可能是我国第一起婚内的有罪判决。同时,结合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审判部门对婚内案件的基本态度:在离婚诉讼期
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强行将妻子奸淫的,丈夫构成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罪。
二、婚内无奸论的社会学症结
婚内发生以后,爱憎分明的国人为什么偏袒实施性攻击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蹂躏的妻子呢?一般认为,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一个好的妻子是“顺从”的,应该对丈夫“尽责”,即使遭受丈夫强暴,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在古代,妻子根本没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权利,妻子即使控告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者的儆戒。西方社会曾一度认为,妻子的主要工作场所仅限于厨房和卧室,一个妻子要使丈夫满意必须不断改进厨艺和提高床上工夫。从这种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可以折射出以下真相:人类很长一段历史可以说是男性对女性役的历史。既然男女不平等,丈夫不容怀疑地享有性霸权,而妻子必须性臣服,所以在整个封建时代甚至一直到现在,婚内尽管经常发生,却从来就没有作为一个(严重)问题被提出来。
也正是在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糟柏的悄无声息的深刻影响下,即使婚内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来,绝大多数人也坚持认为丈夫不构成罪。
其实,婚内只是冰山一角,背后是数千年来男女权力不均的性别构架;坚持妻子有权控告丈夫犯罪,是对数千年来父权制社会血腥暴力的当头棒喝;婚内貌似极端与例外,其症结正在于我们自以为正常自然的中心异性爱霸权。现在应该是加强公民教育,深化大众对妇女性权利、男性角反省及性别公义认知的时候了。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新《婚姻法》都明确宣布: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不仅包括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当然也包括在性生活中夫妻在性权利上的平等。那种认为妻子负有随时顺从丈夫性要求的义务而不能拒绝的主张,是一种"男主女从"的落后的封建意识,是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恣意违反。
肯定婚内罪行,能够使丈夫意识到:妻子同自己在性权利上是平等的,婚内作为夫权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不能再对妻子采取强暴措施,否则将会构成罪。所以,肯定婚内,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婚内行为的发生,但它将具有重要的象征性意义:有助于运用法律在推进实现男女真正平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有助于解构父权制社会男女性权利不平等的藩篱,有助于结束男性对女性役的历史。可以说,肯定婚内,是标志着女性真正解放的一大里程碑,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
三、对婚内全盘否定说的批驳
康德认为,“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占有关系,无论在互相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产方面都是如此。”既然夫妻在互相占有对方人身方面是平等的,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
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是对婚姻中人身占有平等的极端蔑视,更是对妇女人格及性自主权的严重践踏,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丈夫有过性生活的权利,所以妻子负有应丈夫的要求过性生活的义务,这种逻辑不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就是夫权思想作祟。
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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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仅仅是性生活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婚姻并没有使得性行为具有必然的合法性。法律不能强行侵入公民的私生活,规定夫妻必须过性生活、怎样过性生活,性生活毕竟
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性生活是否进行,何时进行,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在夫与妻皆为独立主体的情况下,合意才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在英国,行为的非法性不再取决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而是取决于是否存在性交的合意。基斯法官明确指出:很清楚,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进行性交都是非法的。"可见,若干年来人们对性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误解。
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婚姻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而不是卖身,故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妻子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只要妻子不同意,性生活在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婚姻仅仅使得性行为披上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已,性生活必须具备性交合意这一实质要件,才是真正合法的。仅以存在夫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便肯定性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否定婚内,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应当走出认识误区,扯下婚姻这张护身符,以罪严惩婚内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