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电信资费套餐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6.18
【字 号】网管字[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电信资费套餐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网管字〔2007〕60号)
中国网通山西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中国铁通山西分公司,山西省电信公司,中国卫通山西省分公司:
  为加强电信资费管理,提高资费透明度,方便用户选择使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目前电信资费套餐执行及用户意见,现对下一步电信资费套餐审批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费套餐方案报送内容省级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部204号文件精神,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后,应在资费方案执行时间至少7个工作日之前报省局审批。上报的资费套餐方案应包括:出台资费套餐方案目的、市场需求分析、成本分析、市场效果预测、话务量或业务量变换预测优惠促销方案前后对比)、对社会用户及企业的影响分析、服务能力和网络资源承载能力与资费套餐方案适应的分析说明及必要的其他说明、资费方案适用对象、实施地区、执行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实现方式、拟实施的营销宣传推广口径等内容。
  二、资费方案审批备案尺度
  一)自2007年6月1日起,电信企业新出台的资费方案应为单项计费的资费方案,省局不再审批双向计费方式的资费方案;
  二)资费方案通俗易懂、计算简单、结构简化,不得存在描述不清、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等行为;
  三)资费方案中涉及不同业务消费额度、必选业务等限制性条件的,应直接表述清楚总体消费额度,总体消费额度指用户必选业务和必须消费的总体费用;
  四)同一本地网内农村地区的资费不得高于城市地区的资费;
  五)资费方案中不得存在网内网外差别定价、IP接入费不一致、改变电话计费结构、资费幅度过大、多收费之嫌、限制用户选择权、擅自增加或取消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和提高市场调节价标准、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服务、对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执行期限和计费原则以及计费方式不明确易引起歧义等行为;
  六)涉及移动资费套餐的所有新资费方案中不得出现本业务区被叫收费的字样;
  七)资费水平不得高于现行资费水平,即有月租费的资费方案,本地主叫资费不高于0.40元/分钟,漫游资费不高于0.60元/分钟;无月租费的资费方案,本地主叫资费不高于0.60元/分钟,漫游资费不高于0.80元/分钟;
  八)资费方案的适用范围最小以本地网为单位,对于市及市以下为实施范围的资费套餐方案一般不予受理;
  九)资费套餐数量要完成省局规定的清理目标,对未完成清理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的资费套餐;
  十)不得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行为。
  三、资费方案管理的政务公开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已经设立电信资费专栏,公开政府资费审批和备案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和监督。另外,对于涉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资费方案,今后将研究通过集体审议或征求电信用户意见的形式和方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使资费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民主。确属难以把握的资费方案,将向信息产业部请示后再做批复。
短信套餐
  四、资费方案的对外宣传
  一)资费方案宣传方面,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严格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时的方案宣传,尤其是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广告或在营业厅、代办点等场所进行业务宣传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各资费方案的计费原则、收费方式、资费标准、适用时限及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等,对于涉及多项收费叠加的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资费的具体构成。
  二)资费方案宣传不得存在夸大资费优惠幅度、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五、尊重电信用户对资费方案的选择
  一)电信企业应充分尊重用户对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指定的资费方案或擅自更改资费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二)电信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选择使用的具体方案、适用时限以及涉及资费调整或变更时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电信企业通过网上营业厅、客服电
话或短信等途径为用户办理资费套餐的,应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给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保留相关凭证。
  三)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内,电信企业应保障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电信企业推出的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
  六、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期间将结合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政策一并贯彻,同时,根据电信企业和用户反馈的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