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解析:最新个人所得税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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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律师事务所有3种形式:即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根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律师事务所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
本文以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例,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对不同身份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进行解读。
案例解析
01
案例
个税怎么退1、2019年1-3月,安信律所实现经营收入18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115万元;出资律师李律师、刘律师2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股份比例60%、40%。
2、曾律师为律所职员,曾律师与律所约定:
①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曾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② 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
③ 每月领取3500元固定工资;
2019年3月从企业取得法律顾问费5000元,当月创收15万;
3、祝律师为律所兼职律师,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6000元。
4、曾律师个人负担的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2744.16,1500。
请问:这四名律师三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分别为多少?
02
出资律师的个税计算
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019年1-3月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各项支出
=180-115=65(万元)
②按出资比例计算分出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所全部经营所得额×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或除以合伙人数)
李律师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65×60%=39(万元)
刘律师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65×40%=26(万元)
③每名合伙人根据不同情况,减去可扣除项目,确定对应税率及纳税额(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合伙律师刘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收入-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李律师2019年1-3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390000-5000*3】*30%-40500
=375000*30%-40500=72000(元)
刘律师2019年1-3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260000-5000*3】*20%-10500
=245000*20%-10500=38500(元)
03
雇员律师个税计算
曾律师为律所职员,曾律师与律所约定:
①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曾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② 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
③ 每月领取3500元固定工资;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按30%扣除。
2019年3月从企业取得法律顾问费5000元,1-3月创收分别为:10万、8万、15万;
1)固定薪金+提成部分(计算过程如下):
2)取得法律顾问费5000元:
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5000*(1-20%)*20%=800元
04
兼职律师个税计算
祝律师为律所兼职律师,曾律师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6000元。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2019年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税为:
附:政策依据
一、出资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
(1)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
工资薪金:从业者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万元/年。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财税[2008]65号)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65号)
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二、雇佣律师: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
(1)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三、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