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少数民族各类补贴
(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
119857月,“沪粮城供[1985]368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
21987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31988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41990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19901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51990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901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和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619926月,“沪财企二[1992]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719964月,“沪财企二[1996]24号”文件规定:本市在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五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根据上述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十元,其中,九元由单位发给,一元由粮管所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只多发给二元,均有粮管所发放。
(二)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
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文件规定:从199661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
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五元。
二、民族节日假期
根据19802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规定》,“开斋节”假日一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对合同期内的临时工,在“开斋节”假日,工资照发。
三、更改民族成份的规定
根据[][1990]21号文《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
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自己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办理:
1)加入中国籍的中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9、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证明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父母结婚证、本人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申请书(需户籍所在街道、镇宣传统战科盖章证明)。
四、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根据[1996]沪公[]8号文《关于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规定的通知》
(一)迁沪落户条件上海申请落户条件
1、女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女方随带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其配偶处落户。
2、男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10年,郊县5年),可准予男方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
3、外省市(区)农业户口性质的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郊县农业户口性质的人员结婚,其申报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4、本市少数民族的居民,与外省市(区)人员成婚的,其配偶的户口申报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证明材料要求
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的户口申报证明材料,除按现行规定须提供证明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供:
1、少数民族人口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证明。
2、本市拟入户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婚姻状况和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
(所需材料如下: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地县以上民族部门证明材料,本市所居住街道、镇宣传统战科证明材料)
(三)申报、审核与审批
申报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经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五、少数民族等中考、高考加分的规定
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2]35号)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1、根据录取工作第6条中的200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继续贯彻以下加分和降分的录取政策第4点: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降低8份录取。由各区县民族宗教般出具证明。
2、所需证明材料:
中考:户口簿、学生证、照顾加分审批表
高考(包括成人高考):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