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
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这一政策有
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
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全国所有的镇和县级市市区,将取消“农转非”指标;把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与“原住户”一致;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自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并自愿保留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①这样,小城镇户籍管理以经济准入条件替代了直接的行政限制。
2001年7月,石家庄市出台了“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②依照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取得石家庄市户口:(l)投亲:(2)投资;(3)管理技术人员;(4)买房;(5)大学生。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户政处一位负责人通俗地解释说:“如果你没有钱—哪怕没有干个体所需要的资金,你的学历也成问题—你可能只受了几年义务教育,你也没有任何直系亲属在石
家庄,最不济你打工满两年,也可以落户石家庄。哪怕你干的只是一份清洁工的工作。’这样的改革力度,不仅在省会城市,就是在全国也闻所未闻,在户籍改革实施一年之后,石家庄市共为366976人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就地农转非261323人,抱养67人,外地人迁入105586人。继石家庄市首开省城户籍改革先河后,2001年8月巧日,乌鲁木齐市实施西部开发新政策,凡是在乌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者,交纳城市增容费后均可办理入户手续。济南、福州、沈阳等省城和大城市类似的户籍改革相继开展。
2002年4月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该省城镇化进程,切实解决众实际困难,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2002年6月,江西省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退出历史舞台,开始实行“条件准入”的户籍制度。据江西省公安厅户政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该省建国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
上海市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对有一定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才;或特殊行业紧缺人才
可申请工作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获户籍人员的待遇。
2003年3月27日,江苏省宣布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一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江苏推出的户籍改革措施包括:(l)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地方户口、蓝印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2)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3)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鼓励智力移民和投资移民;(4)改革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5)取消对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江苏省公安厅还对简化户口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所有户籍改革的措施在2003年5月1日前落实到位。
2003年6月30日,北京开始实行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对有一定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才;或特殊行业紧缺人才可申请工作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获户籍人员的待遇。
河北省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行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凭出生医院证明落户;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并不再收取城市增容费。成都、重庆、厦门、武汉
等地也纷纷推出了相似的改革措施。
广东2003年11月1日也正式实施《广东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对有一定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才;或特殊行业紧缺人才可申请工作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获户籍人员的待遇。
上海市2003年12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11种可以生二胎的情形。其中有三种情形规定,欲生育二胎的一方需为上海市农业户口。
广州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取消侨汇购房入户规定;停止蓝印户口手续受理;3年缴个税10万元可入户;准入条件取代现行入户政策;违反计生政策5年内不办入户登记等。
2004年国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1日起,云南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宣布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模式,统称为居民户。
2008年10月1日起,嘉兴市将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市民居民户口簿上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户别栏统一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浙江省嘉兴市的“农业户口”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2009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2009年,广东中山市开始探索外来工积分制入户政策,在全国引起了极大反响。2010年6月,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据介绍,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
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截至2010年7月底统计,广东已有1.7万名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这意味着户籍制度坚冰不仅在珠三角开始融化,而且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户籍改革步伐。
2010年5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全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共11个领域。通知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2010年6月4日,《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将正式推出公共租房住房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至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2010年6月6日,新华社播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该规划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0年7月27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拟废止5部地方性法规:这5部被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2010年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宣布全面启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改革方案涵盖了土地、社保、教育、医疗等多方配套政策,使户籍转换过程中,农民的农村权益和城市保障顺利对接。据悉,重庆此次户籍改革将以新生代农民工为突破口,两年内解决338万人的城市户籍问题,未来10年有望推动1000万农民变市民。8月15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正式全面启动,全市40个区县、部分大中专学校和企业均设立咨询转户站,为转户愿望的农民现场办理转户申请。上海申请落户条件
2010年7月2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一揽子建议,建议在合理调控城市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结构的分析研究,对那些已经在京
拥有合法所有权住房、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研究采取新的户籍管理模式,让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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