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1.05
【字 号】沪府发[2001]1号
【施行日期】2001.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上海申请落户条件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
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试点
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经济与特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
  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风貌设计。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计划的指导与管理。
  2、塑造“一城九镇”的特风貌。综合考虑城镇的功能定位、城郊特点、产业特、地貌特
征、历史文脉等因素,借鉴国外特风貌城镇建设的经验,引进国内外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风格,重点在城镇新建城区,因地制宜地塑造“一城九镇”的特风貌。同时,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历史文化。鼓励“一城九镇”通过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力量,开展特风貌规划设计招投标,引入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提高城镇规划的起点与水准。对招标引入国外一流设计力量参与“一城九镇”特风貌设计的区县,由市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完善试点城镇的用地制度
  1、确保试点城镇的用地指标。在保证全市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占用耕地需要的基础上,对“一城九镇”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并实施批次供地。占用耕地平衡办法,参照重大市政工程标准实行“占二补一”,不足部分市和区县各补充50%。对耕地按年度占补平衡仍有困难的试点城镇,允许延时平衡。
  2、率先试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鼓励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同时,制订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征地农民安置等相关办法。对具有升值潜力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增值后通过招标等方式予以出让,使土地的级差价值显化,其增值部分用于安置农民和试点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
  3、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建房。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对农民进入城镇建房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减免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降低农民进城镇建房购房成本。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清理土地流转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启动进入城镇农民的购房商业贷款。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该自留地和承包地由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加快试点城镇工业的集中和特经济的培育
  1、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推动工业化。产业发展是城镇建设的基础。“一城九镇”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的要求和各自城镇功能的定位,发展有各自产业支撑的工业重镇、商贸集镇、港口城镇、旅游古镇和卫星卧城等。
  2、积极培育城镇特经济和优势产业。根据“一业特强、多业发展”的要求,对经认定的“一区(县)一业”中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到试点城镇的工业小区内发展,将市级税收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返还给所在区(县)和试点城镇。市中心城连锁商业在“
一城九镇”分设网点实现的财政收入专项返还试点城镇的一级财政,以促进建设现代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发展新型商业业态。
  3、合理调整“一城九镇”工业园区布局。经市政府审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的“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可作为市级工业园区的分区,享受相关政策。鼓励镇域范围内及周边乡镇的工业向“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集中,否则不予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对“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单一经济组织所有改为多个经济组织共有,建立工业用地调剂使用制度。对村级单位和企业在招商引资中引进的项目,凡落户在“一城九镇”工业小区的,其经济指标计算在本村之内。
  四、鼓励人口向试点城镇集中
  1、多渠道吸引人口进入试点城镇。制定鼓励本市农民进入试点城镇的导入办法,明确市中心城人口迁入试点城镇的引入政策,提出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外省市人员迁入试点城镇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一城九镇”迁户落户的户口指标限制,适当提高市中心城人口落户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机制,保持科学的城镇人口规模与结构。
  2、对本市农民实行向试点城镇集中的导入政策。户口在本市农村的人员,凡在城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该城镇。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或受聘于城镇企事业单位,或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均可迁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 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3、对市中心城人口实行向试点城镇疏解的引入政策。试点城镇要以最适宜的生态环境、各具特的城镇风貌和现代化的居住功能吸引市中心城区人口。有条件的试点城镇开发可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相结合,制定试点城镇新区开发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的“搭桥”政策。财政、土地等部门对参与城镇建设的开发公司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政和绿化建设、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吸引市中心城居民入住试点城镇。
  4、对外省市人员实行“投资性移民”(含购房投资)或“智力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对于外省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科技、教育、管 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具有本市紧缺技能的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对带投资、带项目的外省市人员定居试点城镇的投资额起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开发城镇经济、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属“智力性移民”和“投资性移民”的外省市人员,不规定居住期限,不征收增容费。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口进入城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城九镇”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对进入“一城九镇”务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农民,发给《劳动手册》,实行与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就业政策,准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农民可在落实安置补偿、解决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就业。
  2、建立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的转换渠道,实现市中心城、“一城九镇”及农村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就业,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就业,实行城乡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转入本市城镇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
  3、市级工业园区招聘劳动力时,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考虑“一城九镇”的居民,以提高“一城九镇”居民就业率。要创造必要的交通条件,为进入市级工业园区工作的试点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六、提高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与配套水平
  1、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配置水平要适度超前、生态环境质量要优于市中心城”的原则,加强“一城九镇”的环保、绿化、道路、给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快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和就业保障等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2、试点新城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要按照国际化、信息化、现代化中等规模城市的要求配置。推行分质供水、雨污水分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综合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基本达标。发展集中绿地,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以多、低层建筑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新建城区有条件的路段共同沟要一次规划到位,并根据发展需要分步实施。架空线要入地埋没。光缆到小区,进行宽带信息网建设。试点新城要建成寄宿制中学(含高中)、三级医院、综合性体育游乐场所、文化娱乐中心,以及高标准的商务楼、宾馆、大卖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