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20
【生效日期】1997-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1997年5月20日)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人口管理失控现象,致使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也不利于政府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上海申请落户条件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国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同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以先组建临时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编制问题另行解决),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户籍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
 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1997年10月9日)
  一、怎样理解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管辖的县级或县级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中划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
  二、如何选定试点小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条件和数量要求,从中选定试点小城镇,也可以另外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注意选择一些县(县级市)的城区作为试点。大中城市所辖的小城镇也属于这次改革试点的选择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具体负责试点小城镇的选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公安部备案。
  三、试点方案中提出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包括哪些省、自治区、直辖市?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自治区。
  四、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二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应理解为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具体标准各地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居住已满二年,是指在有了合法固定住所后居住已满二年。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期限为准。
  五、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哪些人员在小城镇落户?
  这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解决符合试点方案规定入户条件的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落户: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
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需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其他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当登记为何种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与小城镇原有城镇居民的户口相同,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这次试点之前已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七、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只要有正当理由,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且迁入地同意,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申请在小城镇落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现住地的住房、工作、暂住时间等情况的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经批准同意入户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应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属农村户口,有承包地、自留地的,还须出具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方可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各地自行制定的计划指标卡应予废止,公安机关不得以此作为入户审批的依据。
  九、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指哪些地区?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范围是指乡、镇所辖的行政区域,既包括县以下农村地区,也包
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地区和水上、牧区、林区、农场等,以及其他尚未按照《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管理户籍的地区。
  十、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可以在哪些地方、自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实行。
  该规定自国发〔1997〕20号文件下发之日(1997年6月10日)起执行。对已经办理出生登记的和6月10日前出生且未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一律按原有规定办理。
  十一、为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公安机关如何做好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统一负责城市和农村地区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工作,尽快建立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已经完成的地区,要适时进行清理整顿,查漏补缺,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对门(楼)牌现由其他部门代管的地区,要于年内全面接管过来,要注意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脱节,影响正常工作。
  编制门(楼)牌应收取工本费。门(楼)牌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十三、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九五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已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安机关要全面接管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要完成户籍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负责人由县(市)公安局派民警担任,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民)民委员会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全面完成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建立健全工作,同时配足相应警力,使乡(镇)公安派出所真正能够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
重任。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71009日 实施日期:19971009日 (中央法规)